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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广水刑初字第002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5-12

案件名称

黄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鄂广水刑初字第00242号公诉机关广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3年8月30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转逮捕,现羁押在广水市看守所。辩护人黄俊。广水市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刑诉(2013)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黎晓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黄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8日16时许,被告人黄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鄂s×××××嘉陵牌二轮摩托车,由广水市陈巷镇轭头村至安陆市接管乡,当车沿平洑线由北向南行驶至陈巷镇平洑大道陈巷小学附近路段时,因措施不当,将前方行人王某(女,66岁)撞倒,造成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广水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所鉴定:王��身体损伤构成重伤。广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黄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被告人黄某、被害人王某人口详细信息、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关于对伤者王某暂不宜作法医学鉴定的说明、交通事故认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蔡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广水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意见书;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刑事照片。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黄某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自愿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再犯罪的危险程度等因素,符合适用缓刑的相关规定,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石泽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记员姚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