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芙民初字第28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原告高铃芝与被告许谧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芙民初字第2864号原告高某,女,汉族。被告许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高某于2013年月11日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许某的起诉。本院认为,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对被告许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高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小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