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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芙民初字第28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原告高铃芝与被告许谧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芙民初字第2864号原告高某,女,汉族。被告许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高某于2013年月11日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许某的起诉。本院认为,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对被告许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高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小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