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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44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4-07

案件名称

蒲甬渝与冯大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蒲甬渝,冯大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44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蒲甬渝,男,197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大明,男,195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何东隆,重庆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蒲甬渝与被上诉人冯大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9日作出(2013)沙法民初字第05092号民事判决,蒲甬渝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胥庆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徐红主审,与代理审判员向川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审理。书记员邓韵担任记录。本院于2013年7月18日向上诉人蒲甬渝送达了载明“当事人应在收到本通知7日内凭此通知向本院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殊情况需缓减免诉讼费的,应在接此通知后7日内将缓减免申请及相关证明交一审法院”的《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同日,上诉人蒲甬渝以其失业无力缴纳上诉费为由,要求免、缓缴纳上诉费。之后,本院同意缓缴上诉费至结案前。2013年11月7日,本院在结案前又向上诉人蒲甬渝送达了载明“上诉人应在收到本通知7日内交纳诉讼费,否则按自动撤诉处理”的《诉讼费交纳通知书》。上诉人蒲甬渝未在7日内向本院缴纳上诉费。本院认为,虽然上诉人蒲甬渝在接到本院向其送的《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要求免、缓缴纳上诉费,但本院仅同意上诉人蒲甬渝缓交上诉费至案件结案前,而上诉人蒲甬渝未按规定在结案缴纳上诉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分别规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本案依法应按上诉人蒲甬渝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蒲甬渝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胥庆代理审判员  向川代理审判员  徐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邓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