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镇民初字第11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何东与董宝国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东,董宝国,郑复锋,张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1118号原告何东。被告董宝国。第三人郑复锋。第三人张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东诉被告董宝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东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8元,减半收取434元,由原告何东负担。审判员 范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