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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镇民初字第11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何东与董宝国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东,董宝国,郑复锋,张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1118号原告何东。被告董宝国。第三人郑复锋。第三人张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东诉被告董宝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东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8元,减半收取434元,由原告何东负担。审判员  范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