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中民申字第167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薛明举与北京富力共创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薛明举,北京富力共创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中民申字第1672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薛明举,男,汉族,1968年3月26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北京富力共创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同华园小区2-1-301。法定代表人:钟庆明,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薛明举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富力共创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3)大民初字第25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薛明举申请再审称:我于2013年7月22日被”京大人社工伤认(2240T024795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为工伤,请依法改判北京富力共创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我自2011年11月26日至2012年6月25日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5849.69元、支付违法解除我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0186.78元、拖欠的工资25839.08元及25%的补偿金6459.77元,依法改判赔偿我工伤医疗费差额387.78元、25%的赔偿金96.95元及工伤误工工资。北京富力共创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提交意见称:薛明举的再审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本院认为: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薛明举在一审判决后被社保部门认定为工伤,薛明举所提工伤赔偿的再审申请属于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薛明举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薛明举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薛明举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郭文彤审 判 员 霍占林代理审判员 蔡 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铁笑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