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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烟牟执字第36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与王文进、宋文祥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王文进,宋文祥,黄庆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烟牟执字第364-1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正阳路383号。负责人佘黎平,行长。被执行人王文进。被执行人宋文祥。被执行人黄庆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烟牟商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文进、宋文祥、黄庆炉银行存款260000元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烟台银行牟平支行。帐号:06×××9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贺加贝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永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