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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象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象山汉唐服饰有限公司与象山一贯制衣厂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保字第120号申请人:象山汉唐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东城路**号。法定代表人:袁敬东,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象山一贯制衣厂。住所地:象山县爵溪街道游仙路*号。负责人:奚杏园,该厂厂长。申请人象山汉唐服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象山一贯制衣厂因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象山一贯制衣厂在中国农业银行象山县爵溪支行(账号:39×××05)的存款以及针织机车16台、裁剪机1台采取保全措施,保全价值为人民币500000元,并已提供企业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象山一贯制衣厂在中国农业银行象山县爵溪支行(账号:39×××05)的存款以及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针织机车16台、裁剪机1台,保全价值为人民币50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余鑫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