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徐民申字第01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王建、谭运举与王建、谭运举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建,谭运举,李云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徐民申字第012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建,。委托代理人:倪海涛。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谭运举。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云霞。再审申请人王建因与被申请人谭运举,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1)徐民终字第5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王建申请再审称:第一、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仅凭被申请人提供的存款业务回单即认定双方存在借款关系,证据不足。一审中王素梅不具备证人资格,其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为权利共同体,应以原告身份参加诉讼。证人吴某、周某的证言属于传来证据,且内容存在矛盾之处,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二审中申请人提供的证人证言足以证实其所主张的合伙关系,但是二审法院却未采纳该证据,而是以不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的测谎结论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二、原审适用法律错误,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将测谎结论作为证据种类。另外,最高检《关于CPS多道心里测试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中也明确表示测谎结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二审将测谎结论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违反法律规定。综上,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要求再审本案。被申请人谭运举未到庭听证亦未提供答辩意见。原审被告李云霞未到庭听证亦未提供答辩意见。本院审查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谭运举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为证实该主张其向法庭提交了两张银行存款业务回单用以证明涉案款项已支付给对方及相关证人证言;申请人王建为支持其抗辩理由亦提供了相关证人证言,但双方证人对相关事实的陈述不一。在此情况下,再审申请人王建和李云霞申请就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是否真实进行测谎鉴定,并同意以测试结果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被申请人谭运举亦同意进行相关测试鉴定。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心理测试中心接受委托后作出的心理测试报告明确:被测人谭运举、王建、李云霞记忆中存在王建、李云霞向谭运举借款18万元的相关信息。对本案当事人就案件有关事实所作陈述的真实性进行测试,是依再审申请人王建和李云霞的申请而进行。从测谎技术的运作机理看,它是根据生理学、医学、心理学等相关原理,利用科学仪器描绘人在说谎时由说谎而产生的心理压力作用于自身人体植物神经系统所引发的一系列生理反应和变化,因此,测谎结论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客观性。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明确测谎结论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但测谎结论可以在法院认定其他证据时作为参考。况且,双方当事人均同意以测谎结论作为定案依据。综合分析双方所举证据及测试结论,被申请人谭运举所举证据的证明力要大于申请人王建所举证据的证明力,原一、二审法院据此确认双方间存在18万元的借贷关系,并无不当。综上,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王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王建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邱德祥代理审判员 蔡青峰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唐 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