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周执行字第28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县支行、李幼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县支行,李幼兰,肖方然,李祖海,郑阿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SHAPE*MERGEFORMAT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周执行字第28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县支行,住所地周宁县狮城镇桥南街45号,组织机构代码70531549-1。法定代表人蔡兰雄,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李幼兰,女,1972年4月25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周宁县。被执行人肖方然,男,1973年2月4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周宁县。被执行人李祖海,男,1938年9月13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周宁县。被执行人郑阿梅,女,1942年11月17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周宁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幼兰、肖方然、李祖海、郑阿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周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周民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幼兰、肖方然、李祖海、郑阿梅应连带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县支行借款本金及利息512667.73元。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幼兰、肖方然、李祖海、郑阿梅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之后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李幼兰、肖方然、李祖海、郑阿梅进行调查,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李祖海在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42512元,在中国建设银行周宁支行的存款10138元;划拨被执行人郑阿梅在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33000元,在中国建设银行周宁支行的存款46117元,被执行人李祖海拥有的周宁县房产被我院依法查封。本院将执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法院的调查结果并无意见,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再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3)周民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旭彪代理审判员 徐芳兰代理审判员 陆伏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珠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