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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获民初字第12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获民初字第1223号原告王某,男,198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获嘉县史庄镇大清村人,农民,住本村。被告吴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 判 员 贺雪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穆应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