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获民初字第12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获民初字第1223号原告王某,男,198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获嘉县史庄镇大清村人,农民,住本村。被告吴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 判 员 贺雪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穆应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