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西民二初字第003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与安徽中科光电色选机械有限公司、梅静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安徽中科光电色选机械有限公司,梅静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西民二初字第00366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负责人:李静,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梅丽,安徽皖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中科光电色选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启掌。被告:梅静,男,汉族,1966年8月10日,住肥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与被告安徽中科光电色选机械有限公司、梅静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撤诉。本院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250元,保全费1070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邓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姚燕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