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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娄星民一字第10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刘兰华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娄星民一字第1070号申请人刘兰华,女,60岁,汉族。申请人刘兰华于2012年10月9日向本院诉称,其丈夫曾凡江于2008年5月8日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下落不明已满4年,因此向本院申请宣告曾凡江已死亡。经查,曾凡江,男,85岁,汉族,系申请人刘兰华之丈夫。曾凡江于2008年5月8日离家未归,虽经申请人和其他亲属以及有关部门多方查寻,但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2年11月14日在《检察日报》上刊发寻找曾凡江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一年现已届满,曾凡江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曾凡江自出走之日至今已5年多的时间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其其他亲属和有关单位多方查找,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申请人刘兰华作为曾凡江之妻,向本院申请宣告曾凡江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曾凡江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游 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彭建魏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