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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一初字第9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倪军祥与蒋连清、张定华、蒋能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军祥,蒋连清,张定华,蒋能龙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一初字第908号原告倪军祥,男,198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住新宁县。委托代理人尹大贵,湖南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连清,男,196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住新宁县白沙镇。被告张定华,男,198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江南省南昌市人,农民,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委托代理人熊晓斌,湖南科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追加被告蒋能龙,男,汉族,新宁县人,农民,住新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倪军祥与被告蒋连清、张定华、蒋能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倪军祥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倪军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军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倪军祥负担。审判员  邓昌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艳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