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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建商初字第51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许超、许建华等与邓志华、陈红燕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超,许建华,许超、许建华与被告邓志华、陈红燕、建德雅居房地产,邓志华,陈红燕,建德雅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建商初字第511-3号原告许超。原告许建华。被告邓志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邵鸣。被告陈红燕。被告建德雅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志华。原告许超、许建华与被告邓志华、陈红燕、建德雅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许超、许建华以被告邓志华于2012年4月10日向其借款人民币7000000元,由被告建德雅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为由,诉请判令被告邓志华及其妻子陈红燕共同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000元,支付利息2166666.66元(利息计算至2013年4月28日,此后至债务清偿日止按欠款本金的月利率2%另行计付),被告建德雅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建德市公安局于2013年10月23日以邓志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为由对其立案侦查。本案有关事实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故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范围,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如经过相关职能机关的认定,不能确定本案属犯罪性质的,当事人仍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民事权益争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许超、许建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沈小明审 判 员  方再根代理审判员  张少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赖丽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