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延刑执字第18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XX减刑刑事裁定书2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XX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1853号罪犯XX,又名王小刚,男,198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潼关县南头乡上汾井村247号,因犯抢劫罪经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以(2010)荔刑初字第02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仟元。刑期自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三日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九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作出(2012)延刑执字第103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XX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二日止。现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二○一三年十月二十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提出罪犯XX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XX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一、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及《犯人守则》,严格用《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行,结合所学法律知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靠拢政府,勇于同违规行为做斗争,积极参加狱内的各项活动,真诚踏实改造。二、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学习态度端正,能认真听讲,刻苦认真钻研,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在90分以上。三、该犯为地勤杂工,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听从指挥,服从分配,遵守劳动纪律,遵守操作规程。该犯自2012年5月至2013年6月计分考核成绩累计900分,并获得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900分。执行机关提出罪犯XX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XX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XX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沙文华监督电话:0911-21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