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111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肖宽与李建清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宽,李建清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1130号原告肖宽,男,1960年9月30日出生。被告李建清,女,1949年4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宽诉被告李建清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宽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肖宽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宽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杨海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蔡亮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