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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延刑执字第18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马兆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兆洪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1886号罪犯马���洪,男,1968年09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郓城县郓城镇唐塔小区082号。因合同诈骗罪经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以(2011)阎刑初字第0005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二〇一一年一月六日至二〇一九年一月五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现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二○一三年十月二十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提出罪犯马兆洪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马兆洪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一、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各项监规纪律,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接受教育改造,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为准则,时刻约束自己的言行��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行,积极靠拢政府,踊跃参加狱内的各项活动。二、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学习态度端正,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在90分以上。三、在生产劳动中,该犯担任伙房分队炊事员,在日常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吃苦耐劳,积极肯干,能认真对待自己的本职改造工作。特别是在2012年春节期间,为给监区服刑人员做出可口的饭菜,安抚服刑人员的思乡情绪,该犯同伙房分队其他服刑人员不辞辛劳,加班加点,手工为监区服刑人员包饺子,深深感动了全体服刑人员。在改造之余,该犯主动承担罪犯餐厅的卫生打扫,能严格按照卫生防疫制度执行,为给广大服刑人员营造一个干净舒适的就餐环境,该犯任劳任怨,细擦勤扫,受到监区干警和服刑人员的一致好评。该犯自2011年12月至2013年06月计分考核累计获1431分。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431分。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马兆洪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马兆洪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兆洪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二○一八年一月五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 月 霞审判员 李 长 东审判员 齐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沙 文 华监督电话:0911-21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