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泰山民初字第21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山民初字第2180号原告董某某,女,1982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罗某,男,1982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徐文生代理审判员 和法锐人民陪审员 顾广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