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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泰山民初字第21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山民初字第2180号原告董某某,女,1982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罗某,男,1982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徐文生代理审判员  和法锐人民陪审员  顾广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