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南法罗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建挺、赖岳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挺,赖岳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佛南法罗执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刘建挺,男,196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委托代理人:翁胜杰,男,197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赖岳林,男,197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申请执行人刘建挺与被执行人赖岳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佛南法罗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当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6.5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到还清款项日止以实际欠款本金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计付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2年12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等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佛南法罗执字第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伟审判员 周 森审判员 周 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善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