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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粤高法立民终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韶关特伦特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恩平市汉邦陶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韶关特伦特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恩平市汉邦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立民终字第5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韶关特伦特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新丰县。法定代表人:刘福来。委托代理人:贺红星,广东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恩平市汉邦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法定代表人:王善文。上诉人韶关特伦特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下称特伦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恩平市汉邦陶瓷有限公司(下称汉邦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130487393.0)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佛中法知民初字第40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汉邦公司以特伦特公司未经汉邦公司许可,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的莱茵瓦侵犯其享有独占许可使用权的名称为“屋面瓦(2)”(专利号为ZL201130487393.0)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汉邦公司起诉时提供由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证处出具的(2013)粤佛禅城第004116号公证书,以证明特伦特公司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第004116号公证书载明在广东省佛山市标识有“特伦特陶瓦艺术馆”字样的公司购买到被诉侵权产品,并取得“韶关特伦特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梁志军销售副总经理”名片一张、加盖“韶关特伦特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业务专用章”的《韶关特伦特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产品销售清单》一张,加盖“韶关特伦特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收款收据》一张,名称为《广东韶关特伦特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宣传画册一本,画册尾页载明:“广东韶关特伦特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厂址:广东韶关新丰县销售中心:广东省佛山市”等字样。公证书所附购买现场照片中显示卖场里面有“广东韶关特伦特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字样。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专利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汉邦公司提交的证据初步显示特伦特公司既为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者也为销售者,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行为实施地即侵权行为地在佛山市禅城区,原审法院属享有管辖权的一审法院。虽然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也享有管辖权,但汉邦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选择向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起诉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故特伦特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驳回特伦特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特伦特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主要事实和理由是:特伦特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定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汉邦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认为,本案为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上述查明事实证明广东省佛山市是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地,属原审法院辖区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且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虽然特伦特公司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也享有管辖权,但汉邦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选择向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原审法院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因此,上诉人特伦特公司上诉请求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驳回特伦特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孟浪代理审判员  邵静红代理审判员  符 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