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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一初字第012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陈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一初字第01219号原告:陈某,女,1977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至县尧渡镇。委托代理人:方早春,安徽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某,男,197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陈某减半负担。审判员 钱 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园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