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一初字第012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陈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一初字第01219号原告:陈某,女,1977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至县尧渡镇。委托代理人:方早春,安徽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某,男,197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陈某减半负担。审判员 钱 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园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