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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抚民一初字第8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周祺锟诉姜辉、抚松县泰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祺锟,姜辉,抚松县泰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抚民一初字第813号原告周祺锟,男,汉族,抚松县抚松镇宏宇装饰行员工,住抚松县。被告姜辉,男,汉族,抚松县威龙宾馆职员,住抚松县。被告抚松县泰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抚松县。法定代表人付玉肖,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春旭,男,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祺锟诉被告姜辉、抚松县泰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证据不足,原告周祺锟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祺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祺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已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董新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 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