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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宜城民二初字第004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原告易某诉被告王某甲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王某甲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宜城民二初字第00480号原告易某。委托代理人王某乙。被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王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某诉被告王某甲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易某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易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第三方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易某负担。审判长 陈 某审判员 何 某审判员 罗某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某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