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松民一(民)初字第32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3-22
案件名称
赵圣猛与黄荣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圣猛,黄荣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松民一(民)初字第3200号原告赵圣猛。委托代理人姚柏明,上海一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荣銮。原告赵圣猛与被告黄荣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下落不明,故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13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圣猛的委托代理人姚柏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荣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圣猛诉称: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20万元,被告当时口头承诺借期一个月,但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还款。后经多次催要,被告妻子张英归还了10万元。对剩余10万元借款,被告至今拖延不付,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10万元。被告黄荣銮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言明:本人黄荣銮向赵圣猛借20万元,唯恐口说无凭,特立此据。同日,被告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向被告转账支付20万元。庭审中,原告陈述,被告妻子张英在书写借条时也在借条上签字确认该笔债务,后张英已归还原告10万元,故将借条上张英的名字涂掉了,并注明:此帐跟张英无关。被告也不再追究张英的责任。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银行对账单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而提供的借条及支付凭证真实有效,本院予以认可。原告现主张要求被告返还剩余借款10万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荣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赵圣猛借款100,000元。如被告黄荣銮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2,860元,由被告黄荣銮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金彪代理审判员 严久利人民陪审员 黄坤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陆望舒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