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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顺庆民初字第20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友和集团四川友和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袁道必、罗湘平等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友和集团四川友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袁道必,罗湘平,莫易俊,刘世昌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顺庆民初字第2096号原告友和集团四川友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魏顺福,四川省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定代表人刘安春,总经理。被告袁道必。被告罗湘平。被告莫易俊。被告刘世昌。本院在审理原告友和集团四川友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袁道必、罗湘平、莫易俊、刘世昌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友和集团四川友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40元,减半征收1220元,由原告友和集团四川友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发光人民陪审员  赵 斌人民陪审员  吕 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任思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