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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商初字第93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王光法与陈响、郑蓓蕾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光法,陈响,郑蓓蕾,郑丘,杭州天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杭州九昌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商初字第939-4号原告:王光法。委托代理人:方博,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响,现羁押于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被告:郑蓓蕾。委托代理人:林洪春,浙江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丘。被告:杭州天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德胜中路388号长城机电办公楼0282号。法定代表人:陈响。委托代理人:林洪春,浙江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九昌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德胜中路388号长城机电市场商务楼3338号。法定代表人:郑丘。委托代理人:林洪春,浙江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光法诉被告陈响、郑蓓蕾、郑丘、杭州天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杭州九昌机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光法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响、郑蓓蕾、郑丘、杭州天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杭州九昌机电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王光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光法撤回对被告陈响、郑蓓蕾、郑丘、杭州天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杭州九昌机电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087元,减半收取9543.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4843.5元,由原告王光法负担。审 判 长  陈 曦人民陪审员  王友瑞人民陪审员  王静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明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