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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保康城民初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保康县城关镇河西社区居委会与涂祖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康县城关镇河西社区居委会,涂祖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保康城民初字第00113号原告保康县城关镇河西社区居委会。法定代表人周万保,保康县城关镇河西社区居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周帮立,保康县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涂祖清,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康县城关镇河西社区居委会诉被告涂祖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康县城关镇河西社区居委会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保康县城关镇河西社区居委会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康县城关镇河西社区居委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张明巨负担。审判员  张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殷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