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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鱼民初(二)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6-01-09

案件名称

韦丹与柳州金源港企业家养生休闲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丹,柳州金源港企业家养生休闲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鱼民初(二)字第189号原告韦丹,柳州市阳和新区丹威广告制作部经营者。委托代理人黄俊平,广西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州金源港企业家养生休闲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阳和大道阳和中路企业服务中心大楼二层。法定代表人朱绿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关于原告韦丹诉被告柳州金源港企业家休闲酒店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韦丹以自身原因为由决定撤回起诉,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韦丹以上述理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89元(原告韦丹已向本院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145元,由原告韦丹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厚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罗 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