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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民初字第263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王晓涛与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涛,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海民初字第26344号原告王晓涛,男,1977年10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征,北京市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7号弘彧大厦10层1002A室,注册号:110000005164562。法定代表人吴劲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飞,北京市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晓涛与被告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维图新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晓涛之委托代理人孙征与被告四维图新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李飞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晓涛诉称,我于2002年10月入职四维图新公司,先后签订过四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于2013年2月28日终止。2012年12月29日经四维图新公司提出,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工作期间未安排我休年假,亦未支付未休年假工资。劳动合同终止,支付经济补偿金数额不足,未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等。现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支付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29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52477元;2、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差额3634.51元;3、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147120元;4、支付2008年2月14日至2008年3月13日、2008年9月23日至2008年10月7日期间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5676.4元及25%经济补偿金3920元;5、支付2005年2月至2013年2月期间员工手册中约定额工作补助差额200000元;6、本案诉讼费用由四维图新公司承担。四维图新公司辩称,王晓涛于2002年12月22日入职四维图新公司,并正常工作至2012年12月29日,当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我公司已经足额支付工作补助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我公司没有安排王晓涛加班,不同意支付加班工资。我公司已经支付了8762.76元未休年假工资。不同意王晓涛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意仲裁裁决。经审理查明,王晓涛于2002年12月22日入职四维图新公司,系生产作业人员,后为生产管理人员。双方签订过四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0年3月1日至2013年2月28日,合同第四十四条约定:“(二)甲方(四维图新公司)承诺1、从劳动关系解除、终止之日起计算竞业禁止时间期限,竞业禁止补偿费按月支付,月支付额为年支付额的十二分之一,补偿费的年支付额为乙方离职上一年度工资总额的50%……(四)权利义务终止……双方商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协议自行终止:1、甲方不履行本协议甲方承诺的义务,拒绝(延迟)向乙方(王晓涛)支付竞业禁止补偿费达到一个月的……”。四维图新公司至今尚未支付王晓涛竞业限制补偿金。四维图新公司分别通过银行打卡和现金方式支付王晓涛工资及工作补助,并提交工资表予以佐证。王晓涛对工资表中的实发数额及工作补助数额予以认可,但主张除此之外尚有奖金及工作补助未列明,其提交了经济补偿金计算明细予以佐证,依据该明细显示王晓涛2011年12月至2012年11月期间月平均工资为10588.42元,但未显示有多于工资表中的工作补助。王晓涛主张经济补偿金计算明细中8月份工资与工资表不符,尚有一笔3500元工作补助未记录在内。另就工资表中未列明周期的款项,四维图新公司主张系多发款项,王晓涛主张系年终奖金,于每年春节前后支付上一年度奖金。依据四维图新公司提交的工资表核算,2011年度王晓涛工资总额为120062.71元。王晓涛主张2008年至2012年期间其每年应当享受10天年假,其未休年假;四维图新公司认可王晓涛每年应享受年假10天,主张王晓涛曾于2011年度至2012年度休年假11天,但未提交相应证据。四维图新公司支付王晓涛2011年度至2012年度未休年假工资8762.76元。王晓涛主张其2008年2月14日至2008年3月31日、2008年9月23日至2008年10月7日期间在香港出差,期间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均正常工作;四维图新公司对上述期间王晓涛于香港出差的情况不持异议,但主张上述期间并未安排王晓涛加班。双方均认可上述期间没有考勤记录。就工作补助差额一节,王晓涛主张其出差期间四维图新公司按照出差天数将住宿费用、餐费等出差费用包干支付。2005年2月至2006年12月期间应当按照每天355元标准支付,2007年起应当按照每天410元标准支付,现未足额支付;四维图新公司主张2008年前该公司出差费用实报实销,均已实际支付。2008年后按照出差天数将住宿费用、餐费等出差费用包干支付,并提交《生产性出差差旅费用报销管理规定》、《外业采集部2012年再次调整生产补助标准》,主张王晓涛系管理人员按照158元标准支付工作补助,王晓涛对上述二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认可四维图新公司按照每天158元标准支付工作补助。双方均提交员工手册予以佐证,该员工手册:“第十三章13.2差旅标准(一)公司员工出差,在伙食、交通、住宿及通信四方面实行差旅费的标准内分项包干,节余归己,超支不补……13.3差旅报销(六)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公司生产管理人员、质检人员和作业人员按另行约定执行。”王晓涛正常工作至2012年12月29日,当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四维图新公司已向王晓涛支付经济补偿金116472.62元。就离职原因,王晓涛主张系双方协商一致由四维图新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四维图新公司主张系双方协商一致由王晓涛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该公司所提交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电子扫描件)中显示:“……经甲方(四维图新公司)提出,双方平等自愿,乙方(王晓涛)同意,决定解除双方于2010年03月0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再查,王晓涛曾以要求四维图新公司支付未休年假工资、竞业禁止补偿金、加班工资、工作补助差额等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裁决:一、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四维图新公司一次性向王晓涛支付2011年1月至2012年12月期间未休年假工资差额8543.57元;二、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四维图新公司一次性向王晓涛支付竞业禁止补偿费17395.72元;三、驳回王晓涛的其他申请请求。王晓涛不服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京海劳仲字(2013)第4772号裁决书、工资表、经济补偿金计算明细、劳动合同、员工手册、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电子扫描件)、《生产性出差差旅费用报销管理规定》、《外业采集部2012年再次调整生产补助标准》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王晓涛与四维图新公司均认可双方于2012年12月29日解除劳动合同,对此本院不持异议。虽四维图新公司主张系双方协商一致由王晓涛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该公司提交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电子扫描件)中已写明系该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王晓涛同意,故本院确认系双方协商一致由四维图新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就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一节,王晓涛认可四维图新公司所提交的工资表,但主张另有奖金及工作补助未列明,就此王晓涛未向本院提交相应证据,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对于未列明周期的款项,四维图新公司主张系多支付的款项,但未作出合理解释,对此本院不予采信,从而采信王晓涛主张认定系年终奖金,于每年春节前后支付上一年度奖金,经核算王晓涛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标准为9839.55元。四维图新公司已向王晓涛支付经济补偿金116472.62元,不低于法定标准,故本院对于王晓涛要求四维图新公司支付的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差额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就竞业限制补偿金一节,鉴于双方劳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四维图新公司不履行本协议承诺的义务,拒绝向王晓涛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达一个月的,协议自行终止。现双方均认可四维图新公司未向王晓涛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因此本院确认双方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于2013年1月28日自行终止。四维图新公司应当向王晓涛支付协议终止前一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仲裁裁决四维图新公司还应向王晓涛支付额外的三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经本院释明,王晓涛明确表示要求四维图新公司支付额外三个月竞业限制补偿金,据此本院确认四维图新公司应向王晓涛支付4个月竞业限制补偿金。就竞业限制补偿金计算基数一节,如前所述王晓涛认可四维图新公司所提交的工资表,但主张另有奖金及工作补助未列明,就此王晓涛未向本院提交相应证据,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依据四维图新公司提交的工资表核算,仲裁裁决数额不低于法定标准,对此本院予以确认。就未休年假工资一节,四维图新公司作为负有管理责任的用人单位应就王晓涛休假情况承担举证责任。现四维图新公司主张王晓涛曾休年假,但未提交相应证据,对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鉴于双方均认可王晓涛每年应享受10天年假,已支付未休年假工资8762.76元,故四维图新公司还应向王晓涛支付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29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差额35571.76元。就加班工资一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之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现王晓涛虽主张其2008年2月14日至2008年3月31日、2008年9月23日至2008年10月7日出差期间存在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情况,但未就其主张提交相应证据,四维图新公司亦对其加班情形不予认可,故本院对王晓涛要求四维图新公司支付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就工作补助差额一节,王晓涛主张四维图新公司应当按照员工手册约定的标准向其支付工作补助差额,但该员工手册中明确载明对于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公司生产管理人员、质检人员和作业人员按另行约定执行。王晓涛认可其属于生产作业人员,此后为生产管理人员,但未就双方就工作补助之约定提交相应证据,虽王晓涛对于四维图新公司所提交的《生产性出差差旅费用报销管理规定》、《外业采集部2012年再次调整生产补助标准》真实性不予认可,但认可四维图新公司按照每天158元标准向其支付工作补助。综上,王晓涛要求四维图新公司按照员工手册约定的标准向其支付工作补助依据不足,故本院对于其要求四维图新公司支付2005年2月至2013年2月工作补助差额200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王晓涛二OO八年一月一日至二O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三万五千五百七十一元七角六分;二、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王晓涛竞业限制补偿金一万七千三百九十五元七角二分;三、驳回王晓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马 敬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星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