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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法民初字第045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1-13

案件名称

周水生与彭春智、重庆长寿建设工程公司、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寿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周水生;彭春智;重庆长寿建设工程公司;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寿支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法民初字第04550号原告周水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文生名,重庆金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春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梁伟,重庆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长寿建设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晏德全,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寿支行。负责人陈波,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胡成川。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水生与被告彭春智、重庆长寿建设工程公司、第三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寿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水生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水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水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周水生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李小平审 判 员  陶 璐人民陪审员  董树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董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