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包民一初字第0163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娄伟与王福荣、杨春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伟,王福荣,杨春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包民一初字第01638-1号原告:娄伟,男,195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委托代理人:邢梅,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福荣,男,1946月1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被告:杨春来,男,198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政务区。本院依据(2013)包民一初字第01638号民事裁定书于2013年6月8日查封了被告杨春来名下的位于合肥市政务区路西房产,现因原告向本院提出解封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杨春来名下的位于合肥市政务区路西房产的查封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文强人民陪审员 昌茂林人民陪审员 王 翔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虞 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