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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包民一初字第0163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娄伟与王福荣、杨春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伟,王福荣,杨春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包民一初字第01638-1号原告:娄伟,男,195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委托代理人:邢梅,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福荣,男,1946月1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被告:杨春来,男,198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政务区。本院依据(2013)包民一初字第01638号民事裁定书于2013年6月8日查封了被告杨春来名下的位于合肥市政务区路西房产,现因原告向本院提出解封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杨春来名下的位于合肥市政务区路西房产的查封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文强人民陪审员  昌茂林人民陪审员  王 翔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虞 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