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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延刑执字第17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贾国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贾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1750号罪犯贾国华,男,1969年06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水屯镇石庄村贾庄街22号,因盗窃罪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以(2007)咸秦刑初字第00032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附加罚金40000元。刑期自二〇〇七年一月七日起至二〇一八年一月六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九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作出(2011)延刑执字第76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贾国华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止。现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二○一三年十月二十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提出罪犯贾国华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贾国华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一、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深刻反省罪行,深挖犯罪根源,接受教育改造;二、能严格遵守《监规纪律》及《犯人守则》,自觉接受改造,用《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努力改正自身不良恶习,取得了较大的进步;三、参加“三课”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在85分以上,提高了自己的综合文化素养;四、在生产劳动中,该犯作为一名井下杂工,能服从分配,吃苦肯干,任劳任怨,尽职尽责,并能勤学苦练,钻研煤矿生产知识,保质保量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受到监区警察的一致好评。该犯自2011年02月至2013年06月计分考核成绩累计获2614分。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2614分。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贾国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贾国华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贾国华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二○一四年一月六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沙文华监督电话:0911-21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