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宝法松执字第54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鑫有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鑫有华科技有限公司,科荣线路板(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松执字第546-3号申请人深圳市鑫有华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丽蓉。被执行人科荣线路板(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以正。申请人深圳市鑫有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科荣线路板(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13)深宝法民二初字第89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担保人张怡(身份证号码)所有的位于宝安区西乡街道宝源路西南侧阳光海湾花园x座xxx号的房产(房地产证号:x**号)。因本案已进入执行阶段,申请人深圳市鑫有华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查封申请,要求对该房产进行解除查封。本院认为,申请人深圳市鑫有华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张怡(身份证号码)所有的位于宝安区西乡街道宝源路西南侧阳光海湾花园x座xxx号的房产(房地产证号:x**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 文 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文慧(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