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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舟普民初字第8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1-02

案件名称

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与李维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李维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舟普民初字第848号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负责人许朝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华军。被告李维锋。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诉被告李维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于2013年11月18日以被告已缴纳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蒋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