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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5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7-19

案件名称

和路雪(中国)有限公司诉意露(上海)冷藏有限公司 意露(上海)冷藏物流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和路雪(中国)有限公司,意露(上海)冷藏有限公司,意露(上海)冷藏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5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和路雪(中国)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意露(上海)冷藏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意露(上海)冷藏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和路雪(中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意露(上海)冷藏有限公司、意露(上海)冷藏物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和路雪(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对意露(上海)冷藏有限公司、意露(上海)冷藏物流有限公司在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另案提起诉讼,而本案的处理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但该案尚未审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严耿斌代理审判员  季伟伟代理审判员  刘 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天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