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执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北京福神奇商贸有限公司与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福神奇商贸有限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北京福神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新发地村新发地民用建材交易市场82号。法定代表人郑金桂,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原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凤凰东路68号。法定代表人鞠建中,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的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委托执行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丰民初字第312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北京福神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原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后,本院于2013年11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原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及其所属的分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5025201元(按判决书计算至2012年2月22日止,此后应执行款项另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华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铁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