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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一初字第029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田平平诉刘刻林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02978号原告:田某某,女。被告: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田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劲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耀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