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一初字第029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田平平诉刘刻林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02978号原告:田某某,女。被告: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田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劲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耀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