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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灌民初字第06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灌民初字第0683号原告张某,居民。被告李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黄正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天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