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谷城行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谷城县国土资源局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城县国土资源局,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鄂谷城行执字第11号申请人谷城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辛仁堂,该局局长。被申请人李某。谷城县国土资源局在调查处理李某土地行政违法一案中,李某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城关镇龙湾社区1组建设用地建住宅。该局认为其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若违法行为继续发生将造成被申请人逃避执行。申请人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李某所占用城关镇龙湾社区1组土地予以保全,维护土地原状。申请人谷城县国土资源局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谷城县国土资源局的申请理由正当,程序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某占用城关镇龙湾社区1组土地予以保全(保全土地现状以送达之日起为准,保全期间当事人应保持现状,不得建设、占用或者其他有损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之行为发生,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杨 平审判员 陈会军审判员 方正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 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