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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一中民初字第106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中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浩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浩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泓星物贸有限公司,上海超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惠金金属制品厂,苏州隆湖置业有限公司,冯粉云,杨亚萍,冯伯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一中民初字第10671号原告中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瑞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雁北,北京市理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增学,北京市理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浩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伯和。被告上海泓星物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粉云。被告上海超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粉云。被告上海惠金金属制品厂。被告苏州隆湖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达表,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松,男,1988年1月15日出生。被告冯粉云,女,1970年4月1日出生。被告杨亚萍,女,1974年11月10日出生。被告冯伯和,男,1967年7月8日出生。原告中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上海浩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泓星物贸有限公司、上海超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惠金金属制品厂、苏州隆湖置业有限公司、冯粉云、杨亚萍、冯伯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常洁担任审判长,法官邵普、卫鑫参加的合议庭。本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原告中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亚萍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亚萍的起诉。审 判 长  常洁代理审判员  邵普代理审判员  卫鑫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万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