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眉东民初字第36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王某某、郑某某与钟某、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郑某某,钟某,邵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眉东民初字第3638号原告王某某。原告郑某某。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彭某,一般授权。被告钟某。被告邵某。原告王某某、郑某某诉被告钟某、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杰于2013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某某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彭某,被告钟某,被告邵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郑某某诉称,2013年4月11日,被告钟某向原告借款5万元,被告邵某为其担保,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并承诺仅需周转半年,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被告却一再推脱不予偿还。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返还借款5万元。被告钟某辩称,借款是用于木料生意,借款金额及借条均属实,自己与被告邵某一起做木料生意。被告邵某辩称,自己与被告钟某在一起做生意,借款是用于木料生意,借款金额及借条均属实。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1日,被告钟某因做木料生意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众家二组王某某、郑某某现金50000元整,大写伍万元整,用我所有财产做抵押,用期半年。迟延金按每天2%计算。此据。借款人钟某,身份证号:513821************。担保人邵某。2013.4月11号。”。二被告一直未予偿还。原告于2013年10月15日具状本院要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返还借款5万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原件一张、村委会证明一份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钟某向原告借款5万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证据及被告当庭认可在案佐证,本院予以认可。被告拖欠原告的借款,不予偿还,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邵某作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其并未约定以何种方式担保,依照法律规定,其保证形成连带担保,故被告邵某应当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钟某、邵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连带偿还原告王某某、郑某某借款人民币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钟某、邵某连带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丽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