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267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崔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2676号原告崔某。委托代理人郭文轩,系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甲。原告崔某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文轩,被告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某诉称,2012年初,原、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经过短暂交往后,由于原告父母的催促并考虑到自身年龄,在没有深入了解的情况下,双方于××××年××月××日在金水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下婚生女李某乙。婚后,被告不积极工作,不照顾孩子,整天迷恋于网络游戏,还经常因琐事与原告争吵,多次对原告进行殴打,存在严重的家庭暴力,严重伤害了双方之间的感情。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1、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女李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某甲辩称,不同意离婚,与原告感情并未破裂,希望与原告继续共同生活。经审理查明,原告崔某、被告李某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李某乙。现原告以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经常发生争吵,被告存在严重的家庭暴力致使双方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以上事实由原告及被告陈述、结婚证、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治安管理服务大队出警证明、郑州市公安局法医学损伤鉴定委托书、郑州市第七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通话记录等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告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但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只有当感情达到一定程度,男女双方才会步入婚姻的殿堂,这是组建家庭,形成婚姻的常态,原告的上述主张既无证据支持,又不符合常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称“被告整天迷恋网络游戏,对原告存在家庭暴力,导致双方未培养出夫妻感情”,虽然原告提交有出警证明及诊断证明,且被告在庭审中认可曾因家庭矛盾与原告打架,但是否构成家庭暴力同样需要原告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而原告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由此不能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任何夫妻的感情都需要双方在日常生活过程中不停地努力培养,才能维持一生,所以一时的矛盾不必然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一时的培养,也不必然享用终生。但在家庭生活中,肢体冲突永远不是解决问题的手段。在今后的生活中,如果双方能够珍惜夫妻感情和家庭幸福,能够给家人更多的关心和照顾,遇到矛盾时双方能冷静地处理,及时沟通,及时解决,相互谅解,忍让克制,还能建立美满、幸福、和睦的家庭。同时,家庭也有社会性,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发挥家庭在社会安定方面的巨大作用,也是每一个家庭成员义不容辞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崔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崔某负担。剩余150元,退回原告崔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审判员 王 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海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