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城民清预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王君竹与嘉峪关市嘉宏劳务就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王学智、赵萍公司清算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君竹,嘉峪关市嘉宏劳动就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王学智,赵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城民清预字第1号申请人王君竹。委托代理人王晓红,系王君竹母亲。被申请人嘉峪关市嘉宏劳动就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嘉峪关市兰新东路20-7号。第三人王学智。第三人赵萍。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君竹申请嘉峪关市嘉宏劳动就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王学智、赵萍公司清算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君竹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嘉峪关市嘉宏劳动就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王学智、赵萍的清算。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王君竹撤回对被申请人嘉峪关市嘉宏劳动就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王学智、赵萍的清算。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申请人王君竹承担。审 判 长 刘近坦代理审判员 王占华代理审判员 赵学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曹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