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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资民初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梅溪乡因球五金交电门市部与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溪乡,唐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资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资民初字第477号原告梅溪乡因球五金交电门市部,地址资源县梅溪乡梅溪街。负责人吴某某,该门市部业主。被告唐某某,xxxx年xx月xx日生。原告梅溪乡因球五金交电门市部诉被告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孟昭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已就购买装修材料款的支付事宜协商清楚,原告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已就货款支付问题协商清楚,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溪乡因球五金交电门市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昭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银小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