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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泉民初字第19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冬梅,孙昌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龙泉民初字第1958号原告:李冬梅。委托代理人:魏雪梅,四川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昌贵。本院于2013年7月16日受理原告李冬梅诉被告孙昌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高玉林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郑东升、人民陪审员张朝中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冬梅及委托代理人魏雪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昌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冬梅诉称,原、被告系邻居关系,被告以做虫草生意需要流动资金为由,于2012年冬季向原告借款65000元。被告书面承诺2013年1月20日之前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仅归还了5000元。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拖拒不归还。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借款60000元。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1、原告李冬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告孙昌贵身份信息一份。2、被告孙昌贵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一份。被告孙昌贵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邻居关系,2012年冬季被告向原告借款6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上载明:“借款人孙昌贵今借到李冬梅现金65000元,2013年1月20日前还”。到期后,被告归还了5000元。原告多次催收余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拖拒不归还。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借款60000元。上列事实有原告李冬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告孙昌贵身份信息证明一份、被告孙昌贵向原告李冬梅出具的借条一份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孙昌贵向原告李冬梅出具的借条合法有效,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法律规定,被告孙昌贵应当偿还原告李冬梅借款60000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孙昌贵于本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冬梅借款人民币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保全费620元由被告孙昌贵负担(原告已预交此款,被告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李冬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玉林代理审判员  郑东升人民陪审员  张朝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蒲彦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