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021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2150号原告黄某某,女,198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男,197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请求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柴亚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