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甬执民字第21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与宁波托福科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宁波托福科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浙甬执民字第21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苗圃路28号。负责人:孔建国,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陶潜,该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张挺,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宁波托福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蟹浦镇十七房村。法定代表人:金信强,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以下简称工行镇海支行)与被告宁波托福科工贸有限公司(原名宁波托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浙甬商外初字第1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工行镇海支行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9月25日立案执行。同年9月3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宁波托福科工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自动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宁波托福科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本市镇海区澥浦镇开源路223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1、3、4幢的房屋所有权抵押给申请执行人。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宁波托福科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本市镇海区澥浦镇开源路223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甬国用(2010)第06073**号]及地上建筑物[其中有证建筑物的房产证号:甬房权证镇骆字第××号、第××号、第××号,无证建筑物面积7171.98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宁 航审 判 员 严建雄代理审判员 钱轶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马 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