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初字第19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原告贾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1966号原告贾某某,女,198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人,现住宁晋县。委托代理人王彦军,宁晋县正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男,198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人,现住宁晋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贾某某以离婚的证据不足,自愿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崔换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