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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013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陈某甲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陈某甲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1383号原告陈某某,男,1926年5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金万利,陕西昭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某,男,194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某甲,男,194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陈某甲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原、被告系同胞兄弟,1995年8月,双方就其父宅院遗产达成了析产继承协议,原告分得19M长宅基及三间上方、两间厦房。后在叔父陈金鼎协调下,双方又达成宅基和房屋互换协议:原告将继承的老宅房产及宅基地交付归被告所有,被告名下另一处新宅基地及房屋交归原告所有。事后,双方实际按约履行,原告在新宅再建房屋,被告拆除老宅旧房翻建房屋,双方居住至今,相安无事。2013年被告置亲情于不顾,反悔当年房地互换约定,以新宅三间瓦房系其当年所建为由,阻止原告拆除翻建,致原告无法施工。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不得阻止翻建房屋。本院认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解决。本案原、被告系亲兄弟关系,原告称其用老宅继承宅基份额及房屋与被告新宅及房屋达成房地互换协议,现其因拆除新宅房屋被阻挡,要求排除妨害,但被告称让原告入住新宅是借用,并非房地互换。即本案虽为排除妨害之诉,但实为宅基地权属争议,此依法属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畴,应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解决,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陈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保平人民陪审员  姚随昌人民陪审员  马新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邢生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