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江安民初字第8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安民初字第813号原告张某某,女,1967年3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安县江安镇滨江路20附**号。公民身份号码:5125291967********。被告何某,男,1962年6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安县江安镇滨江路20附**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罗小容审 判 员  曾光星人民陪审员  周乾高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思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