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安民初字第8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安民初字第813号原告张某某,女,1967年3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安县江安镇滨江路20附**号。公民身份号码:5125291967********。被告何某,男,1962年6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安县江安镇滨江路20附**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罗小容审 判 员 曾光星人民陪审员 周乾高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思扬 来自